迁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
关于依法处理不主动报备和瞒报行程等
违法行为的通告
为依法惩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以及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,对不主动报备和谎报、瞒报个人信息、行程等违法行为,妨碍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大局,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。
案例警示:
近期,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告:吕某、王某等4人从河北省唐山市驾驶客货车来寿阳时违反卡口管理相关规定,故意从阳泉市旧街高速口绕行躲避对外省进入人员防疫检查,且落地后未按规定及时向社区报备并多次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,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。目前,寿阳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对吕某、王某等4人立案侦查。
凡不执行防疫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可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,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,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,根据犯罪事实、情节等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一、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。不主动配合疾控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,故意隐瞒真实行程、活动轨迹及接触人员,对疫情防控造成重大风险。
二、不主动及时如实报备。有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,个人不主动报备,谎报、瞒报、漏报、迟报旅居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。
三、不配合落实居家管控。居家隔离或健康监测期间不配合管控,不如实、不及时上报健康信息,违反规定随意外出、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到人员密集场所。
四、不主动落实主体责任。宾馆酒店、商场超市、商户门店、餐饮饭店、娱乐场所、农贸市场、影剧院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,不履行登记、排查、上报、测温、验码、消杀等防控措施,瞒报、漏报疫情地区来(返)迁人员。
五、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。疫情防控期间,不积极配合验码、测温、戴口罩等防控措施,不听从劝阻、提示等。
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,切实对自己、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。
迁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
总指挥部办公室
2022年11月4日